孵化器认定
申报要求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、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、《国家中长期人才 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,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,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,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 企业的成长环境,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,制定本办法。。
科技企业孵化器(以下简称孵化器),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、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。孵化器是国 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,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。
申报条件
1、发展方向明确,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。
2、领导团队得力,机构设置合理,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%以上,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%以上。
3、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(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)。其中,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(含公共服 务场地)占75%以上。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,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。
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,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、会议室、展示室、活动室、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 性配套服务场地。
4、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(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)。
5、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。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(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,毕业企业和在 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)。
6、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%以上已申请专利。
7、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%以上。
8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,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。
9、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,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,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,且数据齐全、真实。
10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,能够提供创业咨询、辅导和技术、金融、管理、商务、市场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。
11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,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。
程序
1、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
2、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,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;
3、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,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,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